<h1><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ed2308">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font></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ed2308"> (2018)豫0184行初7號</font></div></h1><h1><font color="#333333">原告劉瑞花,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住所地中牟縣商都大道368號。 法定代表人吳文鑫,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良偉,中牟縣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guī)科科員。 委托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師事務所律師。</font></h1><h1><font color="#333333">原告劉瑞花訴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于 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20日 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瑞花、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良偉、李棽到庭參加 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br>原告劉瑞花訴稱,原告于2015年4月離婚,離婚協(xié)議書中明確位于中牟縣青年路中段廣苑小區(qū) 住房一套歸原告所有,但是房產證原來登記的是原告前夫王國富的名字,房產證未辦理離婚析產 登記到原告名下,2016年8月王國富因病去世?,F(xiàn)原告持離婚協(xié)議書和死亡證明要求不動產中心將 房子過戶到原告名下,但是不動產中心以不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例單方過戶手續(xù)為由不予辦理,并 給出了受理建議。后原告到中牟縣人民法院起訴所有繼承人,不得已的情況下原告撤訴。原告的 離婚協(xié)議真實有效,協(xié)議中有關房產的分割清楚明白,不存在異議。中牟縣不動產中心片面的理 解“物權登記生效主義”而否定原告對房屋的所有權,不給原告辦理過戶登記。原告劉瑞花不服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對原告劉瑞花要求將位于中牟縣青年路中 段廣苑小區(qū)住房一套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登記申請進行受理。<br>原告劉瑞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依據(jù):一、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及兩次結婚與離婚的具 體情況登記表;二、不動產登記申請不予受理告知單;三、中牟縣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 4908號民事裁定書;四、遺體火化證明;五、房產證。<br>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對原告劉瑞花提交的證據(jù)提出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 議,但對要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上述證據(jù)并不能證明涉案房屋應當是本案原告的。原告提交的證 據(jù)五證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是王國富,王國富婚生一女兒,從現(xiàn)有材料顯示本案原告并未證明 其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故上述材料不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和42條規(guī)定的變更登記條 件,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明顯示該房屋是在2017年11月29日才解除抵押,在解押前是不具備辦理 變更條件的。<br>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辯稱,一、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不予受理登記申請的行為符合法律 法規(guī)的規(guī)定。1、原告申請房屋登記的行為不符合單方申請登記的情形。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離 婚協(xié)議》、《死亡證明》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情形,不能單方申請登記。2、原告劉瑞花 申請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劉瑞花申請的離婚析產業(yè)務,涉及不動產的繼承、 析產等事宜,需要依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四條規(guī)定 和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材料。原告劉瑞花僅持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和死亡證明要求進行不 動產登記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3、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出具《不動產登記申請不予受理告知 單》、《受理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依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七 條之規(guī)定,當場書面告知原告劉瑞花不予受理,向其告知了需要準備的材料,提出了受理建議, 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二、原告劉瑞花對涉案房屋是否擁有所有權尚不確定,需要通過法律規(guī)定 的程序對涉案房屋所有權加以確定。離婚協(xié)議對于涉案房屋權屬的約定不能產生物權變動效力, 依照《物權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 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僅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而未進行產權登記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根據(jù)《鄭州市私有房產所有權登記申請表》顯示, 涉案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為王國富,申請登記的時間為2002年4月26日,王國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 時間為2002年4月30日。根據(jù)原告與王國富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顯示二人的結婚登記時間為2013年<span style="-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2月6日。王國富于婚前便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王國富已于2016年死亡。在遺產尚未分割完 畢之前、涉案房屋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不能貿然直接認定原告劉瑞花為房屋所有權人。綜 上所述,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不予受理登記申請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故請求法院依法 駁回原告的起訴。<br></span>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依據(jù):一、2002年4月26日填寫的《鄭州市私 有房產所有權登記審核表》;二、鄭州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處制的《鄭州市房地產轉讓申請審批 表》;三、《房屋所有權證存根》(牟房權字第××號);四、2017年12月14日中牟縣不動產登記中 心出具的《不動產登記申請不予受理告知單》、《受理建議》。原告劉瑞花對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 提交的證據(jù)提出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處理方式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所 述不具備單方過戶條件這點有異議,不動產登記條例第7條規(guī)定符合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可以過 戶,</font><font color="#ed2308">離婚協(xié)議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婚姻法解釋二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中對于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引起物 權變動,而不是像被告所述只能登記才能引起物權變動</font><font color="#333333">,其與王國富離婚在前,王國富死亡在后, 涉案的房屋不存在繼承問題。<br>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jù)作如下確認:原告劉瑞花提交的證據(jù)一、二、三、四、五和被 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提交的證據(jù)一、二、三、四均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系,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原告、 被告對以上證據(jù)提出的證明目的,本院按照證據(jù)本身客觀反映的事實予以認定。<br>本院根據(jù)以上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的質證意見,認定以下事實:原告劉瑞花與王國富原系夫妻 關系,二人于1999年12月16日登記結婚,于2008年8月26日離婚,又于2013年2月6日復婚,后于2015 年4月14日離婚。位于中牟縣青年路中段北側廣苑小區(qū)1號樓東單元6層西戶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 為牟房權字第××號)于2002年4月30日登記在王國富名下。2015年4月14日,原告劉瑞花與王國 富在中牟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書中約定上述房產歸原告劉瑞花所有。2016年8月6 日,王國富去世。后原告劉瑞花向被告申請將房屋轉移登記至原告劉瑞花名下,被告以原告劉瑞 花申請的離婚析產業(yè)務涉及繼承為由對原告劉瑞花的申請不予受理,并于2017年12月14日送達了 《不動產登記申請不予受理告知單》?,F(xiàn)劉瑞花不服訴至本院,要求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對其房 屋轉移登記申請進行受理。<br>本院認為,位于中牟縣青年路中段北側廣苑小區(qū)1號樓東單元6層西戶房屋于2002年4月30日登 記在王國富名下。▲2015年4月14日,原告劉瑞花與王國富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本案所涉房屋 歸原告劉瑞花所有,該約定系原告劉瑞花與王國富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處置,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font><font color="#ed2308">王國富在財產處置后去世,因此該房屋不屬于王國富的遺產繼承范圍</font><font color="#333333">,原告劉瑞花起訴要求被 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履行為其辦理本案所涉房屋的轉移登記手續(xù),▲</font><font color="#ed2308">符合單方申請條件,被告拒 絕為原告辦理房屋登記于法無據(jù)。</font><font color="#333333">▲被告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br>責令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于本判決生效后起十五日內,對原告劉瑞花關于中牟縣青年路中段 北側廣苑小區(qū)1號樓東單元6層西戶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牟房權字第××號)的轉移登記申請 予以受理。<br>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中牟縣國土資源局承擔。<br>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 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br>審 判 長許偉紅 人民陪審員 吳俊萍 人民陪審員 張富彬<br>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師 琳<br>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font></h1>